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四十条 为及时掌握人口发展变化情况,在两次人口普查之间进行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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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 2016-07-05转发省农普办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作品征集活动的通知
  • 2016-07-05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16-05-04关于加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 2016-04-25转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宣传工作的通知
  • 2016-04-12转发省农普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 2016-03-09关于印发《佛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 2016-02-26转发广东省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组建农业普查机构的通知
  • 2016-01-12转发关于做好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农作物面积遥感测量准备工作的通知
  • 2016-01-12关于收集整理特色种养业农产品目录的通知
  • 2016-01-11关于启用佛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印章的通知
  • 2016-01-11关于组建佛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 2016-01-11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启用“中国农业普查—2016”标志的通告
  • 2016-01-1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佛山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
  • 2016-01-1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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