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佛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表单位:市统计局 发表时间:2017-07-10  [打印]  [关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单位编制了《佛山市统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foshan.gov.cn)和本单位网站(http://www.bjmaka.com)上查阅本《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本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主动或依申请公开下列各类政府信息: 

   (一)机构职能 

    主要包括:本单位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情况;机构领导及分工情况等。 

   (二)规章文件 

    主要包括:以本单位名义发布或者本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等。 

   (三)业务工作 

    主要包括:本单位各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统计上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产品分类、行政区划代码、城乡划分标准等。 

   (四)统计数据 

    主要包括:统计月报、统计年鉴、统计公报等。 

   (五)其他 

    主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活动的主要情况;人事任免事项;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通知等,以及本机关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公开网址为http:// www.bjmaka.com 

    本单位还将采用政府公报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微博等公共媒体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本单位网上公开的信息,网上留存的期限为2年。超过留存期的信息,本机关不再继续通过网上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设立的公共查阅点(佛山市统计局综合信息科)查阅。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属于本单位公开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单位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的,本单位将依法处理。 

   1、公开范围 

   本单位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2、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本公开指南实行起公开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佛山市统计局法制教育科,办公地址为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号市府大院13号楼2楼,办公时间为8301200200530(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757-83334034,传真电话:0757-83334034,邮箱为:fstjj@fstjj.gov.cn 

通信地址: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13号楼2 

    3、申请的提出 

   可以通过网上、信函、当面、微博、电话、传真等申请方式申请。在网上提出申请的,可在“佛山政府网”上在线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www.foshan.gov.cn/,微博地址为:http://weibo.com/u/3076016512。通信地址:佛山市岭南大道北1213号楼;联系电话:0757-83334034,传真电话:0757-83334034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③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的提示。 

   4、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根据需要,通过相应方式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对。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信息。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单位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本单位办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市监察局(举报电话:0757-83329660)或者市政府办公室(举报电话:0757-83320934)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